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1-15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3824-20241115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24號 原 告 詹椀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,5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