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833-20241122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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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33號 原 告 林鴻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福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