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28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3855-20241128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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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55號 原 告 林嘉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 薛羽妮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7,93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5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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