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858-20241118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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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58號 原 告 林鈺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