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864-20241203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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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64號 原 告 陳麗民 送達代收人 洪廷凱 被 告 蘇清文 一、原告與被告蘇清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