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3869-20241129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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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69號 原 告 林咨儀 一、原告與被告屋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次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「屋主」,然原告並未表明被告之姓名為何,是本件起訴之對象並不明確,無法加以確定,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具狀補正,並提出起訴狀及補正狀之繕本,以利送達被告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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