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873-20241129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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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73號 原 告 林淑華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孝錦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茲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予駁回原告之訴: 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19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原告應如數補繳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