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19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875-20241119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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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75號 原 告 許日賜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朝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7,8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另原告起訴並未檢附起訴狀繕本,請於7日內補提起訴狀繕 本1件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