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20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3876-20241120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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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76號 原 告 江易穎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陳碧蘭 廖繼立 一、原告與被告陳碧蘭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2萬70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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