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9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3880-20241119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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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80號 原 告 黃艷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義地產有限公司、林維信間損害賠償事件,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96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慕義地產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暨被告林維信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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