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883-20241122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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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83號 原 告 葉姝纓 訴訟代理人 葉沛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殿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