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2-23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3895-20241223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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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3895號 原 告 謝宜烜 被 告 誠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倍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1529元(票 面金額30萬元加上本票裁定所載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起訴 前一日113年11月17日止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1529元,元以下四 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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