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898-20241129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98號 原 告 陳金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姵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,258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 四捨五入)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萬元) 1 利息 3萬元 108年11月16日 113年9月17日 (4+307/366) 5% 7,258.2元 小計 7,258.2元 合計 3萬7,25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