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金

日期

2024-11-28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3900-20241128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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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3900號 原 告 陳彥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00樓 之0 被 告 馬元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又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據此,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(下同)97,657元(詳如 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萬6,000元) 1 利息 9萬6,000元 113年4月30日 113年9月2日 (126/365) 5% 1,656.99元 小計 1,656.99元 合計 9萬7,65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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