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907-20241128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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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07號 原 告 黃仕杰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謝興億 林冠丞 張冠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1,560元【計算式 :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現值即該土地民國113年1月份公告現值1, 100元/㎡╳面積330.5㎡=363,550元,併計聲明第三、四項前段已到 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9,845元、28,165元,以上合計401,560 元;至原告就聲明第三、四項後段之請求部分為起訴後之附帶請 求而不併算其價額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1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 ,000元外,尚應補繳3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