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維護費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910-20241128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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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10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欽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杜鈞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里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 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322,2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