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921-20241122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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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2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吳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光榮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26,0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