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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3923-20241129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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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392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陳奕丞 訴訟代理人 陳敬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38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據此,則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(下同)41,557元(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 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萬6,293元) 1 利息 1萬7,570元 109年12月10日 113年8月15日 (3+250/366) 5% 3,235.57元 2 利息 1萬8,723元 111年6月16日 113年8月15日 (2+61/365) 5% 2,028.75元 小計 5,264.32元 合計 4萬1,55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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