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3942-20241129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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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394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高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7,7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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