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
日期

2024-11-28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3961-20241128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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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61號 原 告 吳淑櫻 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岳勳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7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51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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