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6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964-20241126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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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64號 原 告 張忠義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登科、許哲銘、陳宜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 交通)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691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3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