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27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3965-20241127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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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65號 原 告 洪千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昌鑫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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