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966-20241129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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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66號 原 告 林健銘 林逸龍 林嘉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玉南、榮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