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969-20241128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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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俞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祐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,28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