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補償金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CEV-113-中補-3985-20241128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8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廖永澤發支付命令(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萬709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 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92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