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日期

2024-11-27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013-20241127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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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013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鄭茂鑫 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紘睿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7,791元(計算 式如附表)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6萬4,944元) 1 利息 6萬4,944元 113年4月22日 113年7月30日 (100/365) 16% 2,846.86元 小計 2,846.86元 合計 6萬7,791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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