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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049-20241128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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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04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 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志文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058元,應繳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