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051-20241128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05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送達代收人 林士傑 一、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聲請對被告葉龍珠發 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71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862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同年8月20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