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074-20241129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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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074號 原 告 林德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錦瑜即臺中市私立永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又本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調解,並繳 納聲請費用1,000元,惟調解不成立,原告既係於調解不成立後3 0日內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,原告所應繳 之裁判費,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,000元扣抵之,是本件裁 判費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,0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4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