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101-20241129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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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秀月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7810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347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