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2-23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109-20241223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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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09號 原 告 范千睿 被 告 謝沛珉 陳浚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查原告係對本院113年度司執 字第84723號、第116890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 被告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250萬元 、300萬元,及均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%計 算之利息,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8萬6230元(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327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50萬元) 1 利息 250萬元 113年1月6日 113年11月27日 (327/366) 16% 35萬7,377.05元 小計 35萬7,377.05元 項目2(請求金額300萬元) 1 利息 300萬元 113年1月6日 113年11月27日 (327/366) 16% 42萬8,852.46元 小計 42萬8,852.46元 合計 628萬6,23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