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115-20250328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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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15號 原 告 蔡妙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俊、李燕芝、江政益等人間返還店面所有權 事件,原告起訴狀聲明僅記載:「請求判令被告等將坐落台中市 ○○街00號騎樓和柱子前土地全部遷讓交付原告」,聲明並不明確 ,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,茲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 式者,即予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原告應具狀明確聲明被告應返還土地地號及面積,並提出被 告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提出補正後起訴狀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以便送達被告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