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4-12-02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119-20241202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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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4119號 原 告 草山境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詣明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娟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5,35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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