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原)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150-20241204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50號 原 告 林致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宜沁間損害賠償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