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05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157-20241205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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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57號 原 告 游育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5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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