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166-20241204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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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6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廖碧霞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4,478元,應 繳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4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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