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171-20241206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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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4171號 原 告 勝麗豐中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宇致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62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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