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日期
2024-12-05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178-20241205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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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78號 原 告 王明緯即宜家電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詩鳳間給付貨款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