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話費
日期
2024-12-05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184-20241205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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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8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良賢間給付電話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629元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支付命令500元,應再補徵5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