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2-05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190-20241205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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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90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代 理 人 黃真霞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廖于婷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3,876元,應繳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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