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204-20241212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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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04號 原 告 林咨儀 被 告 林雅莉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中,並未記載任何原因事實、相關證物 資料及請求權基礎,為利審判之進行及兩造之攻擊防禦,請原告於1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,並記載上開事項,及提出準備狀繕本1件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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