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213-20241212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13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黃秋彬兼黃奇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5,834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