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216-20241212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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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16號 原 告 李玉娥 林佳賢即林佳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被 告 范植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41,464元 (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8萬7,905元) 1 利息 18萬7,905元 111年9月10日 113年12月5日 (2+87/365) 6% 2萬5,235.9元 小計 2萬5,235.9元 項目2(請求金額37萬7,610元) 1 利息 37萬7,610元 111年9月10日 113年12月5日 (2+87/365) 6% 5萬713.54元 小計 5萬713.54元 合計 64萬1,46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