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220-20241212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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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20號 原 告 劉嘉培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志浩等發支付命令(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47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起訴請求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 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 下同)232萬6492元(詳如附表所示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67元,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3567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