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249-20250314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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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4249號 原 告 朱程希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一、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程式。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5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 二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亦為必備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-000000000000帳戶為被告,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,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。經本院函查上開帳戶申請人姓名年籍資料,已獲回覆,原告應聲請到院閱卷,並提出書狀補正被告姓名、住居所等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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