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250-20241220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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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50號 原 告 尤育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○0號房屋之所有權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併提出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○號建物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 段00○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