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4-12-11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263-20241211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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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63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MUTIA RAHAYU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610元 (含起訴前已生利息5473元及違約金392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