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TCEV-113-中補-4269-20241212-1
字號
中補
法院
臺中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6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林玉彬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660號)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,813元(含起訴前利息 ,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萬3,472元) 1 利息 4萬1,497元 113年10月26日 113年11月14日 (20/365) 15% 341.07元 小計 341.07元 合計 4萬3,81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