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270-20241212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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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7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,曾聲請對被告蔡志榮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671元(含 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692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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