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4-12-19

案號

TCEV-113-中補-4271-20241219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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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71號 原 告 黃俊凱 被 告 賴錦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7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據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併計附表所示之利息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058,000元( 計算式:650萬元+558,000元=7,058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0,8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0,39 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:(元以下四捨五入)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0 利息 100萬元 113年5月6日 113年11月3日 (182/365) 6% 2萬9,917.81元 0 利息 200萬元 112年4月2日 113年11月3日 (1+216/365) 6% 19萬1,013.7元 0 利息 100萬元 112年3月6日 113年11月3日 (1+243/365) 6% 9萬9,945.21元 0 利息 150萬元 112年4月30日 113年11月3日 (1+188/365) 6% 13萬6,356.16元 0 利息 100萬元 112年3月1日 113年11月3日 (1+248/365) 6% 10萬767.12元 小計 55萬8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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